公告指出,停止实施备案工作后,从事汽车品牌销售的汽车经销商(含总经销商),按照工商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,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“汽车销售”。已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“××品牌汽车销售”的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,可以申请变更登记为“汽车销售”。
各种解读大多属于误读
这一公告发出后,国内媒体纷纷进行解读。有媒体认为工商总局这一公告,取消了汽车品牌授权经营,将打破现行的汽车销售模式,今后卖水果的小贩也可以卖汽车。还有媒体把它和汽车反垄断联系在一起,认为是汽车领域反垄断的具体进展。
记得2008年8月1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》生效前,国内媒体也纷纷炒作《反垄断法》出台后,将打破以4S店为主体的汽车销售模式,汽车经销商一辆车卖10块钱也没人管。
6年过去,以一店一品牌为主的4S店销售模式并未改变,也没有一个汽车厂家和汽车经销商因为涉嫌垄断被立案调查和处罚。与6年前一样,此次许多媒体对工商总局公告的解读,绝大多数都是误读。
仔细研究一下工商总局的公告,只不过取消了一项原本就多余的备案工作。今后经销商的经营范围,不再标明某某品牌汽车销售。这并不意味着一家4S店就能卖多个品牌的汽车。
这些变化都是一些技术层面的变动,并未涉及汽车品牌授权销售的实质。按照业务分工,工商总局负责市场监督,是一个执法机构,而非制定政策的部门。取消备案工作后,工商总局的公告仍强调,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强化对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管,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。
从目前国内汽车销售经营业态来看,90%以上的汽车是通过4S店及其下属的二级店卖出去的。几乎所有的4S店都是单一品牌。《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》并未限制一家4S店只能卖一个品牌,关键是能否得到汽车供应商的授权。
汽车流通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商务部。《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》是商务部牵头制定、会签工商总局和发改委。是否取消这一管理办法,最终要商务部说话。而商务部并未表态要取消,只是表态要进行修改,而且充分肯定了品牌授权经营模式的积极作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