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偷偷售卖转基因食品必须重罚

发布时间:2014-08-01来源:未知 编辑:admi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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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消费者来说,知情权是消费活动中必不可少的,它是消费者决定购买某种商品、接受某项服务的前提。这些相对应的就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。
 
  转基因大米从未在我国获准进行商业化种植,也不允许在市场上销售流通。但央视记者近日在武汉市一家大型超市,随机购买了5种大米。经检测后发现,这5种大米中,有3种含转基因成分:BT63,而这也是欧盟预警系统中显示的转基因成分类型。
 
  央视报道引述了上海某食品加工企业总经理说法,根据他们了解的情况:转基因大米已经扩散,很难收回,一发不可收。湖南、湖北、安徽、福建一带的米,基本上大部分都被转基因“污染”掉了。因为市场上大米来源众多,尽管有检测环节,企业也是防不胜防。
 
  据了解,迄今为止,中国政府从没有批准任何一种转基因大米的商业化种植,也没有批准转基因大米的进口,这也就意味着,市场上出现的转基因大米及其制品都是非法的。
 
  而在这场影响广泛的违法活动中,最有意思的是,除了明显受到侵犯和欺骗的消费者以外,流通商称是被批发商坑了,批发商说自己是收购商的受害者,收购商骂农民们是骗子,农民们诉苦遭受了种子商家的蒙骗,种子商家又讲自己进货时被批发商给骗了,批发商却嚷嚷种业公司才是坏蛋,种业公司喊冤:我们是清白的……这中间到底有多少人是意外中招?又有多少人在知法犯法?那些口口声声说自己“无辜”的人,其实大多都经不起细究。比如,商家若真是受骗上当浑然不知,又怎么会心虚地撕掉购货收据?(从报道可知,一家经营转基因大米的门店老板,拒绝透露转基因大米的来源,甚至将记者拿出的收据撕掉,不免令人大呼蹊跷。)农民们难道不是冲着“那种种子不生虫”而专门去购买了“不一样”的种子吗?种业公司作为种子技术的持有人和受益人,难道就真能坐视技术泄露利益受损还不为所动?如欲查明真相,恐怕非得成立个专案组彻头彻尾查上一年半载才行。
 
  我们的知情权都去哪儿了?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八条规定,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、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,简称为知情权。具体而言,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,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、产地、生产者、用途、性能、规格、等级、主要成分、生产日期、有效期限、检验合格证明、使用方法说明书、售后服务,或者服务的内容、规格、费用等有关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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